王建勛:反對異地高考的理由不成立
近幾個月來,異地高考成了一個爭論激烈的話題,各地改革方案的出臺,并沒有消弭人們之間的分歧。那么,到底該如何看待這場白熱化的論爭?反對異地高考者的理由能否站得住腳?解決高招不平等問題需要怎樣的制度變革?
招生歧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反對異地高考者給出的理由很多,諸如城市容量有限、家鄉遭受“入侵”等,但貌似最有力的理由,是本地大學依賴本地人納稅。的確,中國幾乎所有大學都有地方財政的貢獻,即使是部屬高校,有的也達一半以上。問題這是拒絕異地高考或者實行招生名額歧視的正當理由嗎?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因為一所大學的資金主要來自于本地財政因而可以拒絕非本地居民參加高考的話,那么,一個地方可否因為當地的警察、司法、道路等均依賴本地財政而對外來者進行某種制度性的歧視(比如警察或者法院優先服務本地人等)呢?這顯然是不可思議的。
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意味著,如果一種物品或者服務是由政府提供的,通常是不得進行制度性歧視的,任何差別對待都必須具有充分正當的理由。當然,哪些物品或者服務應由政府提供是可以討論和辨析的。姑且先在公立大學的前提下討論異地高考問題,如果一所大學是公立的,資金來自于納稅人,就不應當對任何人進行制度性的歧視,尤其是在考試、招生等方面,但它可以對本地的納稅人進行學費的減免,正如美國的州立大學一樣。由于稅收與學費之間存在著直接、對等的密切關聯,減免學費是一種合理的差別對待,但錄取標準、招生名額等與是否納稅之間沒有任何直接的關聯,因而不能成為差別對待的依據。
從這個意義上講,中國的公立大學可以根據其資金來自本地納稅人的比例,減免本地考生的學費,但不得在錄取標準、招生名額等方面歧視外地考生,否則,就違反了憲法上的平等原則。當前,中國公立大學普遍實行招生配額制,即給每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分配一定的招生名額,其基本特征是本地招生名額(遠遠)高于外地。然而,這些大學憑什么配給本地的名額高于外地?憑什么配給一個省份的名額超過另一個省份?這種配額的標準和依據是什么?恐怕沒人能講出點兒道理來。
根本而言,這種配額制以及任何形式的配額制都違反平等原則,是一種赤裸裸的歧視。可能有人會問,根據各省份人口或者考生人數分配招生名額也違反平等原則嗎?答案是肯定的。一個地方有多少考生能夠達到一個大學的錄取標準,該大學或者任何人怎么可能事先知道呢?即使一個省份的考生明顯多于另一個省份,也沒人事先知道是否那里的考生能夠考上某所大學的人數更多。事先的名額確定不僅不公平,而且是一種理性的狂妄,就像計劃經濟一樣。實際上,這種招生配額制就是典型的計劃經濟時代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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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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