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2012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原則及要求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及山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夏季高考)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招委〔2012〕7號)、《關于印發山東省2012年春季高考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招委〔2011〕22號)的要求,山東省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原則及要求如下:
(一)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體制。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相關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高校調檔要求的考生,在認真審閱綜合素質評價信息的基礎上,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并負責對投檔范圍內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二)未經教育部批準,任何高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高考外語語種限制。
(三)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四)高校應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完成錄取的各項工作。超過規定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應主動與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從高分到低分順序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情況上報教育部,由此造成的遺留問題,由相關高校負責處理。
(五)招生高校在每一志愿或每一輪次錄取結束時,必須將考生的錄取專業信息上載省教育招生考試院,以便及時公布缺額計劃征集志愿或錄取工作結束后上報教育部進行電子注冊。因未及時上載或上載信息錯誤造成的問題由相關高校負責善后。
(六)高校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的管理和監督,使用時應集體研究決定,并負責處理因其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利用預留計劃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計劃調整必須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進行。(七)志愿由考生本人自行填報,是投檔和錄取的重要依據。為維護招生工作的嚴肅性,投檔后不允許相關高校通過電話再次征求考生志愿。
(八)已被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得改錄或換錄;被香港單獨招生高校錄取并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得參加內地高校統一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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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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