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錄取引入“契約”理念 一舉多得
武漢大學今年錄取的2010級本科新生中,有63人未辦理入學手續。校方與學生聯系后得知,除了未說明原因者外,出國、因專業不對口而復讀及擔心就業,都是新生棄學的重要原因。有人說“棄學”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但也有人指出它給社會帶來了一些麻煩和損失,尤其是讓其他人補充不進來,是一種不公。
不可否認,中國的高考招生,從規模小、指標少、考生選擇余地小,到規模大、指標多、考生選擇余地大,從過去的二、三流大學和專業新生“棄學”,到國內一流重點大學的王牌專業新生“棄學”,的確標志著教育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大學和社會應當充分尊重新生的教育選擇權,這是毋庸置疑的。但高等教育作為一種公共產品,事關全社會和全體考生的利益,而不僅僅是部分“高分”考生的權利,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高考招生的公平,教育主管部門不能對大學新生棄學現象無動于衷,而應當研究制定相關措施,及時進行制度補救。
一方面,隨著我國高校招生規模的不斷擴大,大學錄取比例日益提高,大學生在人們心目中“天之驕子”的神圣感大為降低,對被大學錄取的如獲至寶之感已經較為淡化,極大地催生了考生在高考錄取中的“議價”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大學生源的逐年減少,也進一步使高考招生過程中的“供方市場”逐漸過渡到“需方市場”,給考生更大的選擇學校余地。因此,可以預見的前景是,隨著像武漢大學這樣的國內重點大學新生“棄學”現象的出現,會在更多的高校出現新生“棄學”現象。事實上,近年來許多省份在錄取過程中已經出現大量二三批次學校普遍報考不足、生源缺額較大,最終依靠調劑錄取才能勉強錄滿的現象。在這些高校中,新生“棄學”現象恐怕會更高。
必須承認,新生“棄學”是學生的教育權利,是行使教育選擇權的具體表現。雖然這種行為嚴重影響了高校招生計劃的實現和國家高考招生制度的嚴肅性,浪費了高等教育資源,但卻沒有足夠的法理依據對其實施嚴厲處罰。不過,大學新生“棄學”還有另外一個嚴重后果,即由于他們的“棄學”實際地影響了其后各個錄取批次的考生錄取結果,無形中剝奪了他人被錄取為更好學校的機會,最終也增加了落榜考生數量。這事關高考招生的公平和其他考生的切身利益,應引起全社會特別是教育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必須采取相應的制度予以補救。
在筆者看來,新生“棄學”造成的高等教育資源浪費和高考招生錄取不公,主要責任不在“棄學”考生,而是由我國高考招生制度的缺陷造成的,因此,要進行有效補救必須改革相應的制度。高考中的填報志愿制度設計不夠嚴密合理,是新生“棄學”的最主要原因。從法律層面考量,考生填報志愿應被認為是一種特殊的“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錄取通知書則是錄取高校的“新要約”而不是“承諾”,這就要求考生對學校的“新要約”進行了“承諾”才能達成最終的教育和受教育協議,也才能充分體現考生的意愿,維護教育關系的穩定。從這個角度講,我國高考錄取制度的程序設計中至少應該增加考生的“正式承諾”程序和期限。當考生不予“承諾”時,及時讓后面的考生“補缺”,最終減少落榜人數,這樣既不會浪費學校招生指標,也不會影響后面考生的錄取機會,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各方利益,可謂一舉多得,不僅是一個多贏局面,而且也應當是我國高等教育走向“買方市場”時的一項制度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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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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