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辦法(2)
3.市教委將于4月15日前完成市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4.市屬高校招生章程經核準備案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教委將對高校招生章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
五、殘疾人招生
根據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體檢指導意見》,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必須招收高考成績合格、身體條件符合專業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六、加分政策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項目具體內容附后(見附件2)。各有關單位、部門及學校應高度重視加分項目的評審工作,落實陽光公示,嚴肅評審程序,嚴格規范上報、公示時間以及相關要求。
七、特殊類型的招生
(一)藝術類招生
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9〕34號)執行,并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二)保送生招生
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9〕32號)執行,并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三)藝術特長生招生
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相關文件執行,并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本校招收藝術特長生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四)高水平運動員招生
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9〕33號)執行,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的實施意見另行公布。各有關招生院校須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和上海市實施意見制定本校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改革舉八、繼續實施各項招生措
(一)繼續實施“深化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驗”
為推進素質教育,更好地發掘優秀學生的學習潛能,深入探索培養優秀學生創新精神和綜合能力的有效途徑,2010年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繼續試行經教育部批準的“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驗”,招生考試辦法由兩所高校按教育部審定方案自主公布。
(二)繼續做好“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工作
為切實選拔綜合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和潛質的人才,推進素質教育深入實施,促進高水平大學建設,經教育部批準,2010年上海8所部屬高校(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范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和東華大學)繼續參加“試點”工作。上海大學也繼續實施“試點”工作。上述“試點”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招生考試工作須嚴格按照教育部文件的精神進行。
(三)繼續做好招收“免費師范生”的改革工作
為選拔有志于長期從事教育事業、在人格學識方面適合從教的優秀學生,華東師范大學繼續在招收免費師范生中試行依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上海師范大學2010年繼續進行免費師范生的選拔錄取改革工作。其招生考試辦法由兩校按教育部審定的方案自主公布。
上述考生均須參加全國統考,并根據已經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的要求填報志愿,由高校擇優錄取。
(四)繼續做好“本市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工作
經教育部同意,2010年繼續實施“本市?茖哟我婪ㄗ灾髡猩母镌圏c”(以下簡稱“依法自主招生”)。2010年,共有24所院校開展“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其招生考試辦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2010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茖哟螌嵭幸婪ㄗ灾髡猩母镌圏c方案》的通知(滬教委學〔2010〕16號)執行。未被“依法自主招生”院校錄取的考生,可繼續參加今年高考;被錄取的學生,今年不得再參加高考。
(五)中等職業學校(含中專、職校、技校,以下簡稱“三校”)畢業生的報考及考試科目設置辦法與2009年一致 1.應屆“三校”畢業生可選擇參加2010年5月份舉行的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考試(以下簡稱“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舉行的全國統考,兩者只能擇一,不得兼選。
2.上海市2010年5月份舉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設置為“3+2”。其中,“3”為語文、數學和外語等3門文化基礎課科目,外語設聽力部分,聽力成績計入總分;“2”為專業技能課科目,由招生高校負責命題并組織考試,學校組織專業技能課考試科目最多不得超過2門。
3.屬在滬報考范圍內的歷屆“三校”畢業生,只能參加6月份全國統考。
4.2010年5月份“三校生”高考的招生考試辦法,另行公布。
(六)關于2011年的春季招考
2011年春季招考辦法另行公布。
九、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對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報考資格或錄取資格的考生,取消其當年的報考資格或錄取資格,并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高校學習的考生,一經查實,由相關高校取消其學籍。
對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此辦法各有關條款涉及的內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編制《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專業目錄》予以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有新的規定和政策,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責任編輯:王燁)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