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長春大學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0]1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長春大學。辦學類型: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三條 辦學層次:本科和高職(專科)。
第四條 學校地址:校本部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衛星路6543號。西校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衛星路8326號。
第二章 招生計劃
第五條 我校共有本科專業46個,專科(高職)專業7個。2010年招生的本科專業45個,專科(高職)專業6個。
第六條 2010年我校招生計劃4284人,其中本科3814人,專科(高職)470人(其中校本部120人,中外合作辦學350人)。
第七條 在有關省(區、市)招生人數,詳見教育部審定的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生源計劃。
第三章 招生說明
第八條 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
1.本科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經濟學、金融學、英語、俄語(俄英雙語方向)、日語(旅游方向)、教育技術學、信息與計算科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絡工程、計算機軟件、軟件工程、對外漢語專業招英語考生。
2.專科(高職)專業:商務英語、計算機網絡技術、工商企業管理、電腦藝術設計、多媒體設計與制作、產品造型設計專業招英語考生。
3.外語類專業口語加試要求:英語、商務英語、日語(旅游方向)、俄語(俄英雙語方向)專業需參加高考外語口試,成績不合格者不能錄取。
第九條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所有招生專業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條 身體及健康狀況的要求
所有考生必須參加所在地區組織的高考體檢,我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體檢不合格及專業受限的考生不予錄取。
第十一條 錄取規則
1.學校嚴格執行各省(市、區)確定的分數線,以高考成績為依據,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錄取時,按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05%調閱考生檔案。
2.錄取專業安排辦法:根據進檔考生所報院校志愿及專業志愿順序、相關專業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我校承認省級招生辦關于對考生加分或降分的投檔成績,錄取時不設專業分數級差。
3.相關專業單科錄取成績要求:英語、日語(旅游方向)、俄語(俄英雙語方向)專業,要求英語單科分數不低于100分。
4.藝術設計、繪畫專業錄取原則:取得我校專業考試合格證的考生(各省考生統考成績必須合格),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規定的分數線后,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吉林省: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總分*60%+專業課成績總分*100%;其他省份: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總分*30%+專業課成績總分*100%。
(責任編輯:盧雁明)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