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哈爾濱學院本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正常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學院,注冊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四道街9號。
第三條 學校實施省(黑龍江省)、市(哈爾濱市)共建以市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 學校是一所以師范教育為主、兼有多科類、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兼有成人本、專科(高職)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大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設有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在主管校長分管的教務處下設立專門機構——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協調處理普通高等學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務。其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章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制訂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開展招生宣傳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錄取規則,不做誤導考生和家長的宣傳和承諾。
4.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專業招生計劃,錄取考生,并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遺留問題。
5.對錄取新生按有關規定進行錄取資格復查。
6.組織落實省內、外藝術類專業術科考試工作。
7.配合、支持地方招生委員會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七條 按照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關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依據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爾濱學院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細則》,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九條 錄取專業時,根據考生填報我校各專業志愿的具體情況,確定一定的專業分數級差。所有投檔考生按實際考分排隊,由高到低依次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按規定專業級差依次考慮第二及以后各專業志愿。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
(責任編輯:盧雁明)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