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術學院2010年招生章程(2)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四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依據《天津美術學院學生管理條例》、《天津美術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天津美術學院全日制本科學分制管理暫行條例》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十六條 天津美術學院實行學分制,本科學習期限三至六年。學生在校期間可以選擇輔修專業。
第十七條 學院設有覆蓋面達28%的多種形式獎學金;設有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生活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市市區學生實行走讀,本市郊縣及外省市學生提供住宿,收取住宿費。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不論何時,立即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單位或原地區。
第二十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美術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天津美術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規定》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10年度天津美術學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天津美術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委員會)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天津美術學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天津美術學院通過網絡、電話等各種渠道發布的信息及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院錄取承諾。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天津美術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李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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