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蘭州城市學院招生章程
蘭州城市學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蘭州城市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于蘭州城市學院普通本科、專科(高職)招生工作。
第三條蘭州城市學院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蘭州城市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和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五條學校全稱:蘭州城市學院
第六條學校代碼:10737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全日制綜合性大學
第八條辦學層次:以培養本科生為主的教學應用型大學
第九條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蘭州城市學院
第十條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第十一條辦學地點:校本部(蘭州市安寧區街坊路11號)培黎校區(蘭州市安寧區安寧東路180號)東校區(蘭州市城關區嘉峪關西路692號)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蘭州城市學院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計劃,校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院長擔任組長,主管副院長、紀檢書記任副組長,學生處、教務處、紀委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任組員。
第十三條蘭州城市學院學生處招生科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院普通本科、專科(高職)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蘭州城市學院紀委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錄取
第十五條蘭州城市學院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六條蘭州城市學院招生計劃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條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學校按照不超過我校在各。ㄊ校┱猩媱120%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具體比例視各。ㄊ校┥辞闆r而定。
第十八條蘭州城市學院對考生體檢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九條在第一學校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滿額情況下,按公布的招生計劃,首先錄取第一學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學校志愿不滿的條件下,則錄取非第一學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條第一院校志愿投檔的考生,根據“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按照考生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錄取,若出現考生成績并列的情況,根據擬錄取專業參考相關科目成績擇優錄取。非第一學校志愿錄取的考生,在缺額專業計劃中根據“專業優先”原則按照考生成績從高到低進行錄取。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根據考生的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滿。對于按以上原則無法滿足專業志愿且不服從專業志愿調劑的考生,做退檔處理。我校專業志愿無分數級差。
第二十一條我校同意并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二條部分專業的特殊要求:
1、藝術類專業在考生文化考試成績、專業考試成績及英語單科成績均上線的情況下,按照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如出現專業成績相同的情況,則按照文化課成績由高分到低分錄取。學前教育專業錄取時對取得專業考試合格證并填報專業志愿的考生按照文化課和專業課各占50%的比例計入總分,以總分錄取。
2、藝術類非師范專業錄取時專業課成績只承認我校單獨組織的專業考試成績。
3、根據相關專業特點,我校部分專業對高考相應科目的單科成績給予一定的要求。具體有:文學類專業——語文,數學類專業——數學,外語類專業和對外漢語專業——英語,另報考英語、中英文高級文秘、涉外旅游等專業方向的考生須參加外語口試。
5、我校體育教育專業要求女生不少于25%;
第二十三條錄取結果將按照教育部和各。ㄊ校┑挠嘘P要求及規定的形式進行公布?忌傻顷懳倚U猩W站查詢。
第五章其它
第二十四條新生入學后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凡發現專業、體檢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國家規定者,將按有關規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五條普通本科學費和住宿費的收取,根據屬地原則,執行甘肅省物價局統一核定的標準。2008年以前批準專業學費標準為:師范文史類2100元/生.年、師范理工類2300元/生.年、普通文史類3200元/生.年、普通理科類3400元/生.年、普通工科類3600元/生.年、高職類4500元/生.年、師范藝術類4000元/生.年、藝術類6000元/生.年、一般藝術類5000元/生.年;2008年以來新增本科專業收費標準為:師范類本科專業3000元/生.年,非師范類本科專業4000元/生.年;住宿費1100元/生.年。若甘肅省物價局變更收費標準,上述各類收費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我校為在校學生設有多種助獎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優秀學生;經濟困難學生還可以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或參加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聯系方式
網址:http://www.lzcu.edu.cn;
電話:0931-7601082傳真:0931-7601091
通訊地址:蘭州市安寧區街坊路11號郵編:730070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蘭州城市學院學生處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盧雁明)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