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塔里木大學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教育部施行“陽光招生”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規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區有關高校招生的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塔里木大學 學校地址:新疆阿拉爾市
第三條 我校原屬農業部部屬普通高等學校,現為國家財政直接投資由中央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建。2004年5月經教育部批準由原校名“塔里木農墾大學”更名為“塔里木大學”。
第四條學校辦學特點:我校是一所歷史悠久、擁有優良傳統和優良校風的高等院校,是國務院批準的具有學士、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現已發展成為一所以農為主,文、法、理、工、經、管協調發展的多科性普通高等學校,面向全國招生以本科教育為主體,研究生教育、專科教育、成人教育、高職教育為輔的多層次培養人才格局。學校將“做塔里木文章、創區域性優勢、建綜合性大學”作為學校的發展目標,本著“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特色鮮明、適應性強、多學科綜合發展”的辦學思路;采取“多層次、多途徑、多形式”的開放式、綜合型辦學模式,為滿足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培養應用型和創新型人才,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學術水平和辦學效益,進一步增強創新能力和服務能力,擴大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使塔里木大學成為自治區和兵團在南疆的高質量應用型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高層次決策咨詢、發展科技文化事業的重要基地。
第五條 招生對象:高中及中等教育學校畢業學生
第六條 招生層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高職)
第七條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管校領導任組長,下設招生工作領導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和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規定或實施細則;
(二)根據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三)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組織實施開展本校招生宣傳工作;
(五)接待處理招生工作的來信、來訪;
(六)具體組織新生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的有關問題;
(七)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
(八)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九)具體處理招生的遺留問題。
第三章 錄 取
第九條 學校招生錄取嚴格貫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有關招生工作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條 我校招生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對思想政治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由學校按“志愿優先”的原則實施錄取工作。
第十一條 在招生錄取過程中,以志愿優先原則,性別不受限制,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不設分數級差,實行志愿與高考總分、相關單科成績相結合的辦法確定。
第十二條 學校對錄取考生身體要求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執行,錄取身體健康考生。
第十三條 我校各專業錄取考生應試外語定為:英語。學校僅以英語作為基礎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四條 對民語言考生的錄取,數理化單科成績限分,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思想政治品德表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我校不予錄取: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參加非法宗教活動,經教育而堅持不改的;
(3)品德惡劣,道德敗壞或有流氓、盜竊行為的;
(4)有擾亂社會治安,走私販私、吸毒販毒、貪污盜竊或其它刑事犯罪行為的。
第十六條 學校招生錄取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方式。
第四章 錄取中的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對受省、自治區表彰的優秀班團干部、三好學生、獲省、自治區級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及其以上者、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籍考生、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烈士子女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可按自治區和各省招辦規定的加分投檔錄取。
第十八條 對體育生、特長生在省級中學生各類體育競賽上獲得單項前五名的隊員或集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在自治區及各省加分的基礎上,如填報我校,屆時我校可同自治區和有關省招辦商議,可降低分數段錄取。對獲得國家三級以上運動員的考生我校亦可優先錄取。
第十九條 本科第一志愿填報我校并高出各省制定的錄取分數線20分以上錄取的考生,錄取后所學的專業在考生報到后可自由選擇。
第二十條 被錄取到專科的考生畢業后學習成績良好符合《塔里木大學普通高等教育優秀專科直升本科選拔及管理辦法》選拔條件者可直接升入本科學習。
第二十一條 民語言考生錄取時已參加HSK漢語水平考試并獲得八級證書者,來校報到后,可向學校提出免修預科的申請,經學校對其口語、聽力等漢語的使用技能進行測試后,達到漢語授課要求的,可免除預科階段學習,直升入專業階段學習。
第二十二條 對保送生、定向生和貧困地區的考生,我校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自治區的有關要求,結合我校招生的情況,適時考慮照顧錄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學及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必須繳納學費、住宿費,我校收費標準根據自治區“新價非字[2000]28號”文件《關于調整2000年自治區高校收費標準的通知》,結合目前學生上學后的經濟狀況,我校的各項收費均在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向下浮動,具體標準見當年公布的收費標準。
(責任編輯:盧雁明)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