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福建農林大學金山學院招生章程
為更好地貫徹和落實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的精神,進一步規范我院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我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學院概況
第一條 福建農林大學金山學院是2006年經教育部批準成立的全日制本科層次的獨立學院,學制四年。
第二條 學生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獲得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頒發教育部承認學歷并經電子注冊的福建農林大學金山學院畢業證書,符合條件的授予福建農林大學金山學院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三條 校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建農林大學金山學院
除財務管理專業2009級新生第一年在南平校區就讀,后三年在福州校區就讀外,其余21個專業全部在福州校區就讀。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金山學院成立由主管院長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
第五條 金山學院設立招生辦公室,負責招生日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錄取原則
第六條 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學院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福建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全國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七條 學院按照“分數優先、專業清”的模式擇優錄取,即院校志愿采用“分數優先”,專業志愿采用“專業清”。“專業清”即專業志愿之間有先后順序,指先將考生按照其第一專業志愿分成不同的隊列,然后將每個隊列內的考生從高分到低分按專業招生計劃數依次錄取;對于院校第一專業志愿未能錄滿的專業,將依次從第二、三、四等專業志愿報考的考生以及服從專業調劑考生中按上述方法錄取,直至錄滿為止。
第八條 藝術設計專業錄取辦法:在考生文化成績、美術專業成績均達到福建省藝術類本科最低控制線的基礎上,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責任編輯:盧雁明)
特別說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斷調整與變化,育路高考網所提供的所有考試信息僅供考生及家長參考,敬請考生及家長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