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升本民法講義總論第三章
2008-12-30 15:59:45 來源:
一。自然人的概念
憲法概念——公民: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民法概念——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
自然人包括本國公民,也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1.民事權利能力概念和特征
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公民取得具體民事權利、承擔具體民事義務的前提和可能性。公民享有具體的民事權利、承擔具體的民事義務是實現民事權利能力的體現。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兩層含義:主體資格、主體享有權利的范圍。
2.特征
、 平等性;
② 完全性與廣泛性;
、 權利能力與義務能力的統一性;
④ 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物質保障性;
、 不可轉讓性。
3.公民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1)開始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從出生時開始。
。2)終止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到死亡時終止。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
三。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1.概念和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意思能力為基礎的,因此,公民享有民事行為能力必須以能夠確切表示意志為前提。意思能力,是個人具有的自然的和精神的能力,包括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即合理的判斷力和預期力。
確定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尺度是年齡和理智是否正常。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有能力以自己的行為取得和行使法律所允許的任何權利和履行任何義務。
(1)年滿18周歲;或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
。2)精神健全。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精神不健全
4. 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10周歲
精神病人
5.民事行為能力的變更
自然人因年齡、精神狀態的變化而發生的變動。
四。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要件
1.宣告失蹤的要件
宣告失蹤,是指公民因一定事由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并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下落不明;
。2)經過利害關系人申請;
(3)下落不明滿二年;
(4)由人民法院宣告。
2.宣告死亡的要件
對已經離開自己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消息,并且達到一定期限的公民,經過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宣告人下落不明;
。2)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持續時間達到四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
。3)由利害關系人申請;
(4)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二)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蹤的主要意義在于對失蹤人的財產進行代管和依法處理。
失蹤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民事權利能力消滅,并且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自死亡宣告之日解除婚姻關系;
。2)被宣告死亡的人的繼承人,開始繼承其遺產;
。3)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銷后:
配偶:未再婚的 自撤銷宣告之日起 婚姻關系自行恢復
已經再婚 原婚姻關系仍然解除,不得自行恢復
財產:已經被他人取得的,可以要求返還;
第三人依法取得的,可以不返還原物,但應由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依法繼承的應當返還原物,或給予必要補償
子女:已經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收養關系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