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2008年成人高考答題卡樣式
2008-10-09 14:19:31 來源:
1、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準考證上各科目的考試試室、座位號參加考試。
3、考生入場,除2B鉛筆、書寫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試室。高中起點本、專科《數學》考試,可使用沒有存儲記憶功能的計算器。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無線耳機)、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試室。嚴禁穿制服進入試室參加考試。
試室內不得自行傳遞工具、用品等。
4、考生應在每科開考前20分鐘(第一科前移10分鐘)憑準考證、有效證件(身份證、現役軍人身份證件)進入試室,對號入座,入座后將準考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放在桌面靠走道邊上角,以便讓監考員核驗。考生領到答題卡、條形碼和試卷后,須認真核對答題卡的張數,核對條形碼上的姓名、考生號與自己準考證上的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應向監考員提出更換。在規定的時間內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準確清楚地填寫答題卡上的姓名、考生號、試室號、座位號,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根據所發試卷準確填涂試題類型(A或B),并將條形碼橫貼在答題卡右上角的“條形碼粘貼處”欄框內。凡漏填、錯填、全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無效。
5、開考信號發出后才能開始答題。
6、開考15分鐘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場、試室,離每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入試室,也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7、考生在答題卡規定的區域答題。選擇題用2B鉛筆在選擇題答題區作答,非選擇題用黑色字跡鋼筆或簽字筆作答。不準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卷、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否則答題卡無效。考生不準隨意修改答題卡上的題號,考生必須在指定的題號里作答。凡不在指定答題題號框內作答、超出答題區域作答或擅自更改題號作答,其答案一律無效。如果解答中有畫表或輔助線,先用鉛筆進行畫線、繪圖,再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描黑。
8、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試室。
9、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詢問;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10、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試室,不準在試室逗留。
二、考生答題步驟
1、科開考前二十分鐘(即開考前三十分鐘),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有秩序地進入考場?忌M入考場后,須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等證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驗。
2、考生領到答題卡時,首先必須準確填涂每張答題卡卷頭的姓名、考生號、試室號、座位號?忌诖痤}卡相應位置上填寫姓名、考生號、試室號、座位號及在指定位置粘貼條形碼。監考員需認真指導考生在指定位置正確粘貼條形碼。當一份試卷有多張答題卡時,監考員需提醒考生每一張答題卡上都必須粘貼條開碼。
3、開考前十分鐘,監考員當眾啟封試卷袋,并認真核對。
4、開考前五分鐘,監考員開始分發試卷。試卷發放完畢后,考生須注意檢查考生自己拿到的試卷有無空白頁或缺頁,如有空白頁或缺頁應舉手報告?忌诖痤}卡上填涂試題類型。
5、考試開始鐘響后,考生開始答卷。考生必須在各題目答題區域內作答,答選擇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將選項的答案信息點涂滿涂黑,答非選擇題用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在各題目答題區域作答,不得超出指定區域,不能在非指定區域作答,否則,答題無效。答題時要注意題號順序,不要將答案寫錯位置,不得擅自更改答題卡上的題號。
6、考生在答題過程中,要注意保持答題卡卡面清潔、無污跡,不要折疊、撕裂、弄皺,需要修改的,用黑色筆直接修改,嚴禁使用涂改液、涂改帶。如遇到答題卡損壞,考生需要更換,立即由監考員更換或補發。
7、離每科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8、考試終了前十五分鐘,由考場統一宣布離考試結束所剩時間。
9、考試結束,考生立即停止作答,將試卷和答題卡反扣桌面上,并兩手垂下坐在原位。待監考員到各個考生桌面上驗收齊試卷和答題卡后,方可有秩序地離開試室?忌坏脦ё咴嚲、答卷(答題卡)和草稿紙。監考員開始收卷。
10、附答題卡樣式
三、全國成人高考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類別 | 序號 | 違規行為或作弊行為 | 違規處理辦法 |
考試違紀行為 | 1 |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取消該科考試成績 |
2 | 未在規定的試室、座位參加考試 | ||
3 |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
4 |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 ||
5 |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 ||
6 |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 ||
7 |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 ||
8 |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 ||
9 |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的作弊行為 | ||
認定為考試作弊 | 10 | 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 取消各科成績 |
11 |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 ||
12 | 搶奪、偷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 ||
13 | 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電子設備或者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 ||
14 | 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 | ||
15 |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 ||
16 |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 ||
17 | 其他作弊行為 | ||
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 18 | 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獲得考試 資格和考試成績 | |
19 | 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 | ||
20 | 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 | ||
21 | 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 | ||
22 | 其它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 ||
擾亂考場秩序 | 23 |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 禁止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
24 |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 ||
25 |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 ||
26 |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 ||
其它 | 27 | 在校生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 所在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
28 | 非在校生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 建議代考人所在單位給予其行政處分 |